完善網絡治理規(guī)則 “典”靚數字經濟發(fā)展
2022-03-18 08:43 來源: 人民法院報 編輯:王敏
導讀
數字經濟已成為推動我國高質量發(fā)展的新引擎、新動能。隨著互聯網服務模式不斷創(chuàng)新,網絡發(fā)展與安全也面臨著諸多新挑戰(zhàn)。新年伊始,作為互聯網民商事案件二審法院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2020年至2021年底,特別是民法典實施以來,該院推動完善互聯網司法治理實體規(guī)則的情況并發(fā)布相關典型案例。據悉,該院兩年來共受理互聯網民商事上訴案件1566件,其中網絡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占比最大,高達59.9%。
匿名發(fā)帖侵隱私 平臺有責應刪除
z公司為某問答網站運營主體。2019年,有用戶在該平臺匿名發(fā)帖,帖子標題涉及汪某的學校、年級、姓名以及與案外人李某存在情侶關系等信息。汪某認為該帖泄露了自己的個人信息,侵犯了隱私權。在另一個帖子中,標題為如何評價案外人的問答下,有用戶匿名跟帖稱,李某男友汪某考試作弊。汪某認為該回答缺乏事實依據,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z公司向其披露以上發(fā)言用戶的信息。汪某稱自己用平臺的舉報功能投訴過上述兩個帖子,z公司知悉后一直未予刪除。
汪某認為,z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遂將z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提供匿名發(fā)帖人和評論人的真實用戶信息,賠償合理支出并書面致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帖子的主要標題限定于學校、年級、姓名等信息,結合起來足以具有可識別性,能夠直接或間接指向特定的個人,并且在互聯網平臺上提供一個空間,供不特定人就特定個人進行討論、評價,在權利人不具有公眾利益屬性的前提下,不特定人的討論足以打破個人信息的私密性,進而影響其生活的安寧;同時帖子評論中考試作弊的內容已涉嫌誹謗,有侵害汪某名譽權的可能。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汪某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一審判決z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z公司以汪某在網上公開發(fā)表的論文中已經公開了其個人信息,故而這些信息不再是個人信息,自己未予刪除不構成侵權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公開信息的使用亦應尊重權益人的處分權。z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汪某的權益,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講法典
網絡侵權作為發(fā)生在互聯網平臺的侵權形態(tài),具有侵權主體匿名、傳播迅速、影響廣泛、不可逆轉等特征,使得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問題日趨嚴峻。作為互聯網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向網絡用戶提供存儲空間、搜索或鏈接等技術服務時,其在知道侵權行為存在的情況下或接到被侵權人通知時負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發(fā)生或防止損害擴大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汪某對外發(fā)表論文時,其姓名、學籍等信息已經經過其同意在互聯網上公開,但這不意味著權利人對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失去控制的權利。作為權利人仍有權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再傳播和利用。汪某針對原論文發(fā)布以外的主體再次傳播個人信息的行為,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z公司以其信息為公開信息拒絕刪除的理由不符合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規(guī)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民法典的法律規(guī)定,尊重權利人對自己個人信息的處分權,按照通知要求刪除相關個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對有效通知作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完善了網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guī)則。具體需要注意的是,權利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出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對于“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并不要求足以證明侵權事實確實存在,而只需提供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是誰,該用戶實施了侵犯自己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以及自己享有該民事權益等證明即可。
侵害他人肖像權 公司賠償并道歉
聶某是我國某運動領域的領軍人物,有著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并為社會大眾所熟知。A酒業(yè)公司、B酒業(yè)公司未經聶某本人同意,以聶某的漫畫形象作為圖形商標,使用在兩公司生產、銷售的酒類商品的包裝、容器上,并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對商品進行推廣銷售。
而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就與聶某公證簽訂《獨占性許可協議》,對聶某的肖像享有獨占性使用權利。
聶某和某文化公司認為,聶某的漫畫形象,屬于法律保護的肖像概念范疇,A酒業(yè)公司、B酒業(yè)公司的行為具有侵權的主觀惡意,侵害了聶某的肖像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聶某肖像權的行為,并向二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向聶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A酒業(yè)公司、B酒業(yè)公司未經聶某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站、銷售的商品上使用帶有聶某肖像的圖片,該行為具有營利性,已經構成了對聶某肖像權的侵犯,故法院對訴兩酒業(yè)公司侵權的主張予以支持。因被告在使用聶某肖像過程中,并無侮辱、貶低、丑化聶某人格權的主觀故意或實際后果,法院對聶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未予支持。
A酒業(yè)公司、B酒業(y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聶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合同,授權某文化公司獨占性地使用自己肖像權的財產性權益,同時授權某文化公司可以其公司名義對未經許可的第三方侵權行為采取維權措施,上述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某文化公司應有權就侵害聶某肖像權造成的財產損失部分提起訴訟。
在本案訴訟中,聶某也作為一審原告參加了訴訟。因此,A酒業(yè)公司、B酒業(yè)公司認為某文化公司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主張不成立。關于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方式的適用范圍,通常情況下,賠禮道歉屬于精神性利益的損害責任承擔方式,而人格權中的精神性利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性,本案中精神性人格利益受損的主體應為聶某本人,某文化公司不享有該項權利的請求權,二上訴人不應向某文化公司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因此二審法院在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的基礎上,改判由A酒業(yè)公司、B酒業(yè)公司在官網或公眾號上向聶某賠禮道歉。
■法官講法典
精神損害賠償除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外,亦具有撫慰被害人之功能。法人作為一種團體,法律賦予其一定人格權的目的主要是維護其財產利益。法人本身并沒有獨立的身體與精神感受,不可能遭受精神損害,因此法人、其他組織本身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在民法典允許許可使用的人格權類型中,對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人格權保護請求權中的賠禮道歉的權利并不能一并作為許可的內容將該等權利的行使問題讓渡給被許可人。人格權作為高度個人化的權利,不可放棄、轉讓、繼承。能夠讓渡的,僅是人格權的非人身屬性權益,并將此部分權益進行商業(yè)化利用,為特定商品代言等并獲取相應經濟利益。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高度的人身屬性,即使在許可使用合同中約定被許可人可就權益侵犯行為訴至法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將精神撫慰金判于被許可人,而只能判于人格權權利人本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將賠禮道歉規(guī)定為一種人格權保護請求權。只要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即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賠禮道歉與精神損害撫慰金,都屬于人格權中的精神性利益。人格權中的精神性利益與經濟性利益不同,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精神性利益受損的,應由受害者本人提起訴訟,許可使用人對此不享有訴權。
■司法觀察
堅持治理與培育并重
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qū)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革命,催生了我國網絡交易市場規(guī)模持續(xù)上升,網絡服務內容隨之不斷拓寬?;ヂ摼W經營領域創(chuàng)新思路多,經營模式迭代快,如何從司法的角度依法治理、管護好數字經濟這片沃土?
針對網絡侵權領域呈現的新特征,北京四中院通過強化治理隱晦侵權、打擊網絡抹黑行為,審慎處理好公眾知情權與名譽侵權之間的關系,不斷推動完善互聯網司法治理實體規(guī)則。在審理互聯網民商事案件時,一方面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用司法裁判維護干凈、清朗、放心的網絡環(huán)境。另一方面,依法合理解釋消費合同,促進平臺兌現頁面承諾,切實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堅持治理和培育并重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guī)治理,堅守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底線,適當給予互聯網創(chuàng)新以空間和自由,鼓勵其拓展創(chuàng)新并形成良好的行業(yè)自治規(guī)則,以規(guī)則和法治精神約束各方行為,促進互聯網行業(yè)的健康、長足發(fā)展。
司法實踐中,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里,堅決貫徹好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維護誠信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僅涉及網絡證據的調取、保全、效力認定,網絡自治規(guī)則的審查等裁判技術性問題,同時也對裁判者的認知能力、審判能力等提出了挑戰(zhàn)。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堅持以嚴格的舉證責任、過錯責任為基礎,堅持用互聯網思維分析解決問題,確保做到在案件中“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fā)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